附件一 校友校董選舉程序

A1. 引言

A1.1. 校友校董選舉須依照本會會章第四章及以下有關規定舉行。

A2. 候選人資格

A2.1. 所有曾於母校就讀的本會會員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A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會員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a)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師;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A2.3.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校友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A2.4. 不再擔任校友校董的會員,可再度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然而,任何會員不得連任校董超過三屆。

A3. 人數和任期

A3.1. 根據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如有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作出提名,母校法團校董會包括一名校友校董。

A3.2. 根據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校友校董的任期為一年。任期由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算。

A4. 選舉委員會

A4.1. 在每次校友校董選舉前,本會幹事會須委任一名會員擔任選舉主任,並與其他兩名會員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監察該次選舉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的工作。

A4.2. 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可同時為本會幹事會的幹事,但不可以同時為該次選舉的候選人。

A5. 提名程序

A5.1.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為不少於十四天。

A5.2. 選舉委員會須於校友校董選舉提名期開始前,通知所有本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詳情,包括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A5.3. 每名會員只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A5.4. 每位參選人須向選舉委員會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規定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並須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及確保內容不得觸犯香港法律。

A5.5. 選舉委員會在核實參選人的資格後,將制訂候選人名單,然後於選舉日前不少於七天,通知所有會員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包括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並附上候選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簡介。

A5.6.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委員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A6. 投票人資格

A6.1. 所有曾於母校就讀的本會會員均符合資格在校友校董選舉投票。

A6.2.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會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A7. 投票程序

A7.1.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十四天。

A7.2.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A7.3.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會員如欲投票,須在投票日的指定時間內親臨指定地點投票,並親身將選票投進指定投票箱。

A7.4. 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合資格投票的會員只可投票予其中一名候選人,或不投票。

A7.5. 如只有一名候選人,合資格投票的會員可選擇投下信任或不信任票,或不投票。

A8. 點票程序

A8.1. 選舉委員會可安排投票與點票於同日進行。

A8.2. 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所有本會會員、本會顧問、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但最少須有一名本會教師顧問在場見證點票工作。

A8.3. 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獲得有效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就是該次選舉的當選人。

A8.4. 如只有一名候選人,候選人須得到有效選票當中一半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該次選舉的當選人。

A8.5. 點票程序完成後,選舉委員會須妥善保存所有選票最少三個月,包括有效選票和無效選票。

A9. 公佈結果

A9.1. 投票及點票程序完成後,選舉委員會須在十四天內通知所有本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A9.2. 如落選的候選人或任何合資格投票的會員對選舉結果有任何不滿,可在結果公布後的七天內,向本會幹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A9.3. 如接到任何上訴,本會幹事會將委任三名會員組成上訴委員會作出調查。

A9.4.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可同時為本會幹事會的幹事,但不可同時為該次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或候選人。

A9.5. 上訴委員會須在收到上訴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交付本會幹事會討論,然後決定是否有需要重選。

A10. 跟進事項

A10.1. 校友校董選舉結束後,本會須向母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會員,出任母校的校友校董。

A11. 填補空缺

A11.1. 如有校友校董的職位懸空,本會將提名一名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填補該空缺。填補半途出缺的新的校友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校董的任期的餘下部分。

A12. 罷免程序

A12.1.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可以動議罷免某位校友校董。本會幹事會須按有關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投票程序:

(a) 本會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b) 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署要求。

A12.2. 若罷免議案在會員大會上獲得通過,本會幹事會須向母校法團校董會提出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並須將母校法團校董會的決定公告所有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