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友校董

第十一條 定義

11.1 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可根據《教育條例》獲本會提名並註冊為母校的校友校董。

11.2 校友校董為母校法團法董會的成員之一,代表校友參與母校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選舉

12.1 本會為母校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承認的唯一校友會,可舉行校友校董選舉,並提名當選人出任校友校董。

12.2 校友校董選舉由本會幹事會負責,並在公平和公開的情況下舉行。

12.3 校友校董選舉須依照本會會章第四章及附件一的有關規定舉行。

第十三條 一般條文

13.1 根據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如有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作出提名,母校法團校董會包括一名校友校董。

13.2 根據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校友校董的任期為一年,由註冊為校友校董當日起計算。

13.3 如有校友校董的職位懸空,本會將提名一名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填補該空缺。填補半途出缺的新的校友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校董的任期的餘下部分。

13.4 不再擔任校友校董的會員,可再度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然而,任何會員不得連任校董超過三屆。

13.5 校友校董須協助促進母校法團校董會與本會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校友校董如非本會幹事會成員,須列席本會幹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其他條文

14.1 有關校友校董但未能盡錄於本會會章的其他條文,均以《教育條例》、《校友校董選舉指引》及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