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顧問
第三十六條 顧問
第三十六條 顧問
36.1 教師顧問:母校可委任母校教師出任本會教師顧問,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宜提供意見,但不能干預本會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的議決。
36.2 校友顧問:本會幹事會在諮詢代表會後,可邀請和委任本會會員出任本會校友顧問,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宜提供意見,但不能干預本會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的議決。
36.3 名譽顧問:本會幹事會在諮詢代表會後,可邀請和委任社會賢達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宜提供意見,但不能干預本會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的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