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會章詮釋
第三十七條 會章詮釋
37.1 代表會是本會會章的惟一詮釋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會章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會章修訂
38.1 會章修訂草案須經幹事會議決,並通知所有會員,方可生效。
38.2 如有會員不同意該次修訂的任何一項,可於十四天內按照本會會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要求本會幹事會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表決,而該項修訂會即時失效。
第三十九條 幹事會解散
第三十九條 幹事會解散
39.1 若有本會幹事會幹事動議解散幹事會,須得到代表會及幹事會全體幹事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方可解散。
第四十條 會章生效
第四十條 會章生效
40.1 本會會章經幹事會通過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