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 定義

21.1 幹事會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履行任期內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 任期 

22.1 幹事會幹事任期約為一年,由每年當選為幹事當日起至翌年選出新一屆幹事當日止。各任期屆滿的幹事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組織 

23.1 主席一人

23.1.1 主席為幹事會最高行政首長。

23.1.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代表幹事會。

23.1.3 主持會員大會和幹事會會議。

23.2 內務副主席一人

23.2.1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一切會內事宜。

23.2.2 於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署理主席的職權。

23.3 外務副主席一人

23.3.1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一切外務事宜。

23.3.2 於主席和內務副主席同時缺席或請假時署理主席的職權。

23.4 行政秘書一人

23.4.1 處理本會一切文件來往事宜。

23.4.2 於會員大會和幹事會會議期間擔任紀錄員。

23.5 財務總監一人

23.5.1 處理本會之一切財政事宜。 

23.6 幹事會必須包括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行政秘書和財務總監五個職位,其餘職位可由幹事會自行決定。

23.7 幹事會幹事數目不可少於五人。

23.8 幹事會可於有需要時成立下設小組以協助工作。該小組直接向幹事會負責。

23.9 幹事會可於需要時增設其他職位。

第二十四條 權責 

24.1 擬定並公佈本會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4.2 執行該年度的工作計劃。 

24.3 草擬會費。 

24.4 出版會訊。

24.5 出席下一屆幹事會草擬工作計劃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 遺缺

25.1 幹事會主席的遺缺由內務副主席遞補;如兩者皆有遺缺,則由外務副主席遞補。

25.2 幹事會主席、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同時或先後遺缺時,或幹事會人數少於五人時,幹事會則自動解散,由代表會組成臨時行政小組依照本會會章署理幹事會職務,直至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25.3 其他幹事的遺缺可經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後遞補。

第二十六條 罷免

26.1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可以動議罷免幹事會成員。代表會須按有關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投票程序:

(a) 本會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b) 代表會成員兩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c) 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署要求。

26.2 若罷免議案在會員大會上獲得通過,該名幹事即被罷免,代表會須將結果公告所有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