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幹事會選舉

第三十條 幹事會選舉法

30.1 所有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享有幹事會選舉的投票權和參選權。

30.2 幹事會候選內閣提名期須在選舉前最少一個月開始,為期十四天。幹事會須在選舉前最少七天把候選內閣名單通知本會會員。

30.3 候選內閣必須由最少五位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組成,並於組成後自定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行政秘書、財務總監及其他幹事會職位。

30.4 如未能選出新一屆幹事會,代表會將組成臨時行政小組依照本會會章署理幹事會職務,直至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臨時行政小組可委任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為新一屆候選內閣成員。

30.5 每一候選內閣的成員不能同時為另一候選內閣的成員。

30.6 如有多於一個候選內閣,則以候選內閣為單位舉行幹事會選舉,以得票較多的內閣當選。

30.7 如只有一個候選內閣,則改投信任或不信任票。候選內閣須獲得有效選票總數一半或以上的信任票,方能當選。

30.8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30.9 幹事會候選內閣當選後,幹事會或教師顧問有權委任最多兩名母校應屆畢業生作為本會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