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表會
第十五條 權責
15.1 代表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15.2 審查及通過幹事會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15.3 代表會須於收到幹事會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後一個月內處理。
15.4 監察幹事會選舉事宜。
15.5 主持代表會成員選舉。
15.6 如會員大會的議案涉及幹事會幹事罷免時,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組織
16.1 歷屆幹事會幹事可參選成為代表會成員。
16.2 代表會成員包括會長和副會長兩個職位,其餘職位可由代表會自行決定,選舉依照本會會章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舉行。
16.2.1 會長
16.2.1.1 會長為代表會最高行政首長。
16.2.1.2 監察本會一切事宜。
16.2.1.3 主持代表會會議。
16.2.2 副會長
16.2.2.1 協助會長監察本會一切事宜。
16.2.2.2 於會長缺席或請假時署理會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選舉和任期
17.1 所有曾任幹事會幹事的會員享有代表會選舉的參選權,而所有曾於母校就讀的會員享有代表會選舉的投票權。
17.2 代表會候選內閣提名期須在選舉前最少一個月開始,為期十四天,並須在選舉前最少七天把候選內閣名單通知本會會員。
17.3 每一候選內閣的成員不能同時為另一候選內閣的成員。
17.4 如有多於一個候選內閣,則以候選內閣為單位舉行代表會選舉,以得票較多的內閣當選。
17.5 如只有一個候選內閣,則改投信任或不信任票。候選內閣須獲得有效選票總數一半或以上的信任票,方能當選。
17.6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17.7 代表會任期為一年,與其監察的幹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 會議
18.1 代表會會議由代表會會長按需要召開。代表會會長須於會議前最少七天通知代表會所有成員,並附議程。
18.2 如有代表會成員兩人或以上聯署要求或幹事會要求時,代表會會長須召開代表會會議,並須於開會前最少三天通知代表會所有成員,並附議程。
18.3 代表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第十九條 遺缺
19.1 代表會會長如有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之,正副會長同時有遺缺時,由代表會成員重新互選。
19.2 除會長外,代表會其他成員如有遺缺時,由代表會成員重新互選。
19.3 若代表會從缺時,則由本會教師顧問依本會會章署理代表會的一切職務。
第二十條 罷免
20.1 如有代表會成員兩人或以上聯署要求,可以動議罷免一名代表會成員。有關罷免須經代表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