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定義

9.1 會員大會的議決為本會的最高議決。

第十條 程序

10.1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幹事會須於公佈有關消息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並於投票前最少七天公布會員大會的投票細則:

(a)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員大會議決;

(c) 幹事會選舉;

(d) 校友校董選舉;

(e) 幹事會或代表會需要就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議案諮詢全體會員。

10.2 會員大會的投票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10.3 會員大會的投票結果須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10.4 會員大會的議案須獲得總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10.5 幹事會須於會員大會後七天內公布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