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幹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會議
27.1 每年最少三次。
27.2 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正式上任一個月內召開,並擬定工作計劃與財政預算。
27.3 工作計劃必須諮詢代表會兩位或以上的成員,方可通過。
27.4 幹事會常務會議由幹事會主席召開和主持。幹事會主席須於會議前最少三天通知幹事會所有成員,並附議程。
27.5 如有幹事會成員三人或以上聯署要求,幹事會主席須召開幹事會會議處理,亦須於會議前最少三天通知幹事會所有幹事,並附議程。
27.6 任何幹事會成員均可要求幹事會主席把某個項目納入某會議的議程,幹事會主席如拒絕,便須在該會議上交代拒絕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 法定人數
第二十八條 法定人數
28.1 幹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一或以上。
28.2 如幹事會會議在指定會議時間開始後一小時仍未達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告流會,並於一個月內重開。
28.3 在延期重開的會議上,出席的幹事會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可全權處理原來會議擬處理的事務。
第二十九條 議決
第二十九條 議決
29.1 每項動議須有最少一名幹事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如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幹事贊成即可通過,並即時生效。如遇雙方票數相同,主席有最後決定權。
29.2 未能出席幹事會會議的幹事,如其中有二分之一或以上不同意該次會議的任何一項議決,可於十四天內聯署向代表會要求暫緩該項議決生效。如代表會會議認為要求合理,可暫緩該項議決的生效,但不作修改。被代表會暫緩的議案,可於下一次幹事會會議上重新討論。
29.3 如召開會議並不切實可行,幹事會的事務可藉在各幹事之間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經傳閱並得到所需數目的幹事支持而通過的議決,其效力與在幹事會會議上通過的議決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