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幹事會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履行任期內的工作計劃。
22.1 幹事會幹事任期約為一年,由每年當選為幹事當日起至翌年選出新一屆幹事當日止。各任期屆滿的幹事可以連任。
23.3.2 於主席和內務副主席同時缺席或請假時署理主席的職權。
23.4.2 於會員大會和幹事會會議期間擔任紀錄員。
23.6 幹事會必須包括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行政秘書和財務總監五個職位,其餘職位可由幹事會自行決定。
23.8 幹事會可於有需要時成立下設小組以協助工作。該小組直接向幹事會負責。
24.1 擬定並公佈本會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5.1 幹事會主席的遺缺由內務副主席遞補;如兩者皆有遺缺,則由外務副主席遞補。 25.2 幹事會主席、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同時或先後遺缺時,或幹事會人數少於五人時,幹事會則自動解散,由代表會組成臨時行政小組依照本會會章署理幹事會職務,直至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25.3 其他幹事的遺缺可經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後遞補。
26.1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可以動議罷免幹事會成員。代表會須按有關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投票程序:
26.2 若罷免議案在會員大會上獲得通過,該名幹事即被罷免,代表會須將結果公告所有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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